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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就學查調說明
  • 發布單位:社會處

目前領有縣府社會處每月15號發放父母照顧子女津貼的家長請留意:

因應本縣幼托整合,部份幼兒滿三歲後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如貴子女已滿三歲且尚未就學,請家長於108年9月20日前檢附相關未就業證明(勞保投保明細) 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具立切結書(切結書可上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網站下載),俟縣府完成查調,符合資格者於108年11月恢復撥款並追補9至10月份之津貼款項;逾期不再受理切結,需請申請人重新提出申請。

縣府社會處提醒:依據「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如果孩子已有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即不符合本項津貼之規定,請家長務必留意本項規定並應主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或縣政府社會處申請停發;若未主動告知,經查調不符規定者仍須繳回溢領津貼款項。如有疑問者可電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或金門縣政府社會處082-318823轉67582 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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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