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須符合下列設籍條件:
1.現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父母,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
2.父或母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民國95年1月27日)公布施行後設籍本縣連續滿五年或累積滿五年者。
(二)照顧對象:
1. 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托公私立托嬰中心、未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及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
2. 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三)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父母雙方同時符合前項規定者,以一方提出申請為限。
(四)補助內容:
照顧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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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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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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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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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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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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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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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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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同時符合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之規定,應優先申請該津貼,如有差額,僅得申請本津貼之差額部分。
(五)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受照顧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六)應備文件:
1.申請表。(由鄉鎮公所提供)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5.申請人未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七)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受理申請。但原核定補助有案者,得領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