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年滿20歲(或配偶年滿20歲)並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准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申請收養者。
(二)補助標準:
1. 機(船)票交通費用:本縣赴臺來回機(船)票面額全額,以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處所地點鄰近機場為限。
2. 陸地交通費用:如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處所地點位於臺灣東部地區, 另補助陸地交通費,以火車(臺灣鐵路)票面額全額為限。
(三)申請方式:
自該次收養服務赴臺結束日起6個月內,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戶籍資料1份。
3.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所開立之繳費收據影本1份。
4.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5.機(船)票、火車票來回票根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