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2月30日衛授家字第11110661450號令修正發布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辦理:
一、補助對象:為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
(一)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補助金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
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子女排行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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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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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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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以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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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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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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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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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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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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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2年1月起取消排富條款(稅率20%)
二、子女排行序: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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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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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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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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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請(可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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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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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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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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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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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自身的權益建議以掛號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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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醒
依據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五)款之規定:
本津貼於符合第三點(如上說明一、補助對象)請領期間均得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自出生月份發給。
四、應備文件及受理申辦窗口:
(一) 申請表正本。
(二) 申請人雙方及兒童戶籍資料。(例:戶口名簿影本)
(三)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申請人雙方或兒童擇一檢附)
(四) 申請人雙方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五) 第2名子女、第3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受理申請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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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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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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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鎮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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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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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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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鎮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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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3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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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林森路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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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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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5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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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 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 112 號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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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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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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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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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鄉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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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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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金門縣烈嶼鄉西路 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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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坵鄉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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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6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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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金門縣烏坵鄉大坵村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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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參閱申請表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