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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1-01-05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2570

(一)補助對象:

凡現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本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本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等。)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通報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且未再婚者。

4.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但父母離異並約定一方監護,同一戶籍含同址分戶情形者,不予扶助。

5.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1)患精神病患者。

  (2)患重大傷病現需住院治療或長期持續就醫療育者。

  (3)患法定傳染病治療期間,經醫院評估需隔離治療者。

  (4)身心障礙等級中度以上者。

  (5)在監服刑,且刑期達六個月以上者。

6.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 、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7.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8.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獨自扶養且因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9.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10.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11.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有必要扶助之兒童或少年。

 

(二)申請資格:

1.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 倍。

2.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雖不合前款規定而符合下列規定者:

(1)房屋面積單一人口未超過40平方公尺。

(2)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3平方公尺。

3.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除被扶助之兒童少年外,應包括下列人員:

(1)父母或監護人(若為實際照顧者其配偶應併計)。

(2)與兒童少年共同戶籍(含同址分戶)或共同居住之直系血親。

(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4)兄弟姐妹(已出嫁姐妹且未與兒童少年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予併計;但若有共同生活之事實,則應併入計算)。

(5)父母離婚,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不併計,但離婚後仍申報扶養者或於離婚協議書中明訂給付扶養費者除外。

(6)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5.家庭內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者。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三)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047元。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五)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所得證明、財產證明、稅籍證明、受扶助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簿封面及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無者免附)

 

(六)注意事項:

1.受補助者之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切結欄位簽名及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2.申請人如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扶助者則應註銷請領資格,停止核撥扶助款。

3.受補助人如其扶助事實消失,應主動通知所轄鄉(鎮)公所,以停發其生活扶助金,如未主動通報,卻經主管機關稽核發現者,應無條件繳回溢領金額。

4.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如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經社工員評估屬實,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5.受補助期間重複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經查證屬實,應返還扶助金額。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30日內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

(1)受補助兒童、少年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受補助兒童、少年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

(3)受補助兒童、少年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

(4)受補助兒童、少年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