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至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二)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縣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80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台灣省各縣市每人月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台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5.不符上述1-4項之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經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
(三)補助標準:
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五)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戶籍謄本受補助子女郵局存摺封面、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年滿15歲以上)及相關補助之證明文件 。(無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