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9日衛授家字第1100601039號令修正發布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辦理:
一、補助對象:
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我國籍之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補助金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
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表:
適用期間 |
受補助兒童出生排序 |
第1名子女 |
第2名子女 |
第3名子女 |
110年8月1日起至
111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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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別 |
一般家庭 |
3,500 |
4,000 |
4,500 |
中低收入戶 |
5,000 |
6,000 |
7,000 |
低收入戶 |
111年8月1日起 |
一般家庭 |
5,000 |
6,000 |
7,000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三、申請方式:
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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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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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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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請(可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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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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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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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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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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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自身的權益建議以掛號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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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備文件及受理申辦窗口:
(一) 申請表正本。
(二) 申請人雙方及兒童戶籍資料。(例:戶口名簿影本)
(三)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申請人雙方或兒童擇一檢附)
(四) 申請人雙方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五) 第2名子女、第3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六)受理申請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書第2頁均有聯絡地址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