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本縣兒童少年保護、弱勢家庭個案,經社工員評估以親屬寄養為宜者;但民法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不予補助,如有特殊經濟困頓者得專案簽報核准。
(二)補助標準:
1.依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狀況評估,親屬寄養費每名兒童每月新台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整、每名少年每月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整。
2.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國民教育學雜費,但學齡前兒童托育費、高中職學雜費或其他經評估必要經費,得專案簽報覈實支付。
3.寄養期間未達一個月者,按實際寄養安置日數撥付。每日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親屬寄養費的三十分之一。
(三)補助期限:
親屬寄養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