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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09-02-20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2530

(一)簡答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不佳而致需減少勞工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即所謂無薪休假)勞雇雙方應事先溝通協商減少之工時及減少工資之比例,並簽訂同意書,正本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製成1式2份,由勞雇雙方各執1份。另將影本及填具通報函、表送本府備查。

(二)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08:00AM~12:00AM;13:30PM~17:30PM

(三)應備證件

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表及協議書

(四)注意事項

1.勞動部為因應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時,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3.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4.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5.事業單位實施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就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6.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7.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8.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9.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動部「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10.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11.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12.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配合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之考量。
13.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五)聯絡方式

承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承辦人員: 葉融
承辦人聯絡資訊: 082-318823轉6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