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
(2)扶養以下之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姐妹(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