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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3-03-13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50

(一)保險對象:

1.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曾領取相關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小於15年或領取的金額合計不到50萬元者,均自動納保。

2.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不論年資及金額);或開辦後,於98年1月1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未達50萬元者,亦自動加保。

3. 開辦後對即將年滿 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可自行擇優選擇退農保,加國保。

4. 年滿 25 歲服替代役者,於參加替代役保險(非軍保)期間,亦納入國保。

(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1. 開辦第1年保險費率為6.5% 。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目前保險費率為10%。

 2. 第1年保險費為每月新台幣1,123元,現今保費為每月新台幣1,976元。

(三)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生育給付。

       3.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4. 遺屬年金給付。

       5. 喪葬年金給付。

(四)給付內容

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1.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 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持續按月發給。

(原領取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新台幣400萬元為限。(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3.原住民:原領有原住民給付者,按時繳納保費,至65歲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A=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9,761元)*0.65%*投保年資+新台幣4,049元

B=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9,761元)*1.3%*投保年資。有下列情形,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

選A之計算方式:

(A) 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B) 開辦後15 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 開辦至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98年1月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老年基金保證年金:新台幣4,049元。

生育給付

請領條件

1.生育給付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女性被保險人加保期間生產,一次發給2 個月的投保金額,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2月17日以前分娩或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1個月)。

2.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勞保、農保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給付標準

1.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9,761 元)*2 個月=39,522元。

2.如生雙生胞胎可領19,761元*4 個月=79,044元,以此類推。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3.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 新台幣19,761元)* 投保年資*1.3%( 基本保障新台幣5,437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新台幣5,437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喪葬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本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新台幣19,761元)*5= 新台幣98,805元

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

(2)扶養以下之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姐妹(應受被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即月投保金額* 投保年資*1.3%*( 基金保障新台幣4,049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新台幣4,049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五)保險費補助:

被保險人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一般民眾

40%(790元)

60%(1,186元)

低收入戶

100%(1,976元)

0元

中低收入戶

70%(1,383元)

30%(593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70%(1,383元)

30%(593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45%(1,087元)

45%(889元)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及重度

100%(1,976元)

0元

中度

70%(1,383元)

30%(593元)

輕度

55%(1,087元)

45%(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