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同意。無薪假期間,調整薪資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亦即即使整月份全面停工,雇主仍應給付勞工基本工資。
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資遣費計算請參考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94年7月1日以後受僱者,新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