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 初生嬰兒之父母其中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
2. 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二)補助內容:
胞胎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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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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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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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胞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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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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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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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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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胞胎4萬乘胎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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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
1. 初生嬰兒及父母戶口名簿影本(需含有詳細記事)。
2. 初生嬰兒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4. 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逕向初生嬰兒戶籍所屬鄉鎮公所提出申請,本府將於申請次月20日前撥付本補助款項至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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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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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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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送件
或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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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嬰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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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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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申請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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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嬰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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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自身的權益
建議以掛號方式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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