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AA等級標章
  • E政府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2-01-09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2570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一覽表(男性朋友也可以申請)

項目

補助對象

補助標準

申請日期

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人

1.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

2.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3.同一家戶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子女生活津貼

未滿15歲子女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隨時

兒童托育津貼

未滿6歲子女或符合第5款所定孫子女

補助就托本縣私立托教機構,每月1,500元。

就托後6個月內

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未滿6歲子女或符合第5款所定孫子女

僅具優先收托資格,未補助托育費用。

依幼兒園公告所定申請期限

子女教育補助

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之子女或符合第5款所定孫子女

減免學雜費60%。

依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

傷病醫療補助

申請人及其6歲以上未滿18 歲之子女或符合第5款所定孫子女

1.最近3個內健保自行負擔費用超過3萬元,超過5萬元部分最高補助70%。

2.每人每年最多補助12萬元。

就診後3個月內

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

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多補助12萬元。

就診後3個月內

法律訴訟補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

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

提出訴訟至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

創業貸款補助

年滿20歲以上之申請人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6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萬元,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

隨時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一)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1.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

2. 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最高原則(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倍核發)。

3. 申請期限:事發後6個月內。

(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子女生活津貼

1. 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者,15 歲以下之兒少,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 補助內容: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

(三)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

1. 補助對象: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

2.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3. 補助金額: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1. 補助對象:未滿6 歲子女或符合第5 款所定孫子女。僅具優先收托資格,未補助托育費用。

2. 申請期限:依幼兒園公告所定申請期限。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1. 補助對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者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

2. 補助內容:

(1)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2)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六)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1. 補助對象: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1)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2)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七)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

1. 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2. 補助金額: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補助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八)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

1. 補助對象:年滿20 歲以上之申請人

2. 補助金額: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長6 年,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00 萬元,勞委會洽詢電話:0800-09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