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之縣民。
2.經本府派員評估符合下列經濟條件及失能程度之一者:
(1)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2)符合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3.安置或入住於本縣經評鑑為乙等以上或經本府轉介至外縣市經評鑑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評鑑合格護理之家等安置機構。
4.如係特殊個案確有入住縣外乙等安置機構需求,得經訪查了解安置機構經營狀況,並在家屬同意下,專案核准安置。
(二) 補助標準
失能等級
(以失能評估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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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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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本縣機構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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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非本縣機構補助金額
(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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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失能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ADL)
5項(含)以上失能且評估為0-60分者或長照需求等級簡稱CMS)第7級至第8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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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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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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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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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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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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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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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失能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ADL)
3至4項失能且評估為61-90分者或長照需求等級簡稱CMS)第4級至第6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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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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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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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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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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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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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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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本安置費用補助與「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僅能擇一領取,另已獲准本安置費用補助者,不得再兼領其他按月核發之補助或津貼(本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除外)。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證明書(低收入應檢附)。
3.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已先行入住機構者應檢附)。
4.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
5.失能評估表正本,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申請人毋須檢附)。
6.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中低收入應檢附)。
(四) 申請程序
1.在本縣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安置者,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含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辦理設籍及經濟條件初審事宜,再陳轉本府辦理複核及轉請本縣長照中心辦理失能評估,經評估為中度以上失能,且需進住機構照護者,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長照中心及安置機構。
2.經本府轉介或申請人擇定在縣外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安置者,委由擬入住機構辦理失能評估後,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含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送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辦理設籍及經濟條件初審事宜,再陳轉本府辦理複核,並由本府收到申請書後發文轉介該縣市長照中心進行失能評估,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及安置機構。
3.申請前已進住機構者,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日生效。若於補助生效日之後始進住機構者,依實際進住機構之日為補助生效日。
4.原安置於非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如身心障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欲轉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者,視同新申請案,原安置機構應檢送申請表及其附件,並檢附個案摘要,送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辦理設籍及經濟條件初審事宜,再陳轉本府辦理複核,經本府複核通過後,由本縣長照中心或縣外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進行評估,始得辦理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