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 受照顧者:
①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②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③ 失能程度經本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④ 實際居住並設籍於本縣。
2. 照顧者:
①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②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i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ii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iii 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卑屬。
③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者。
④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二)補助標準:
凡經審核通過者,補助照顧者每月5,000 元。
(三)申請方式:
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3. 照顧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4.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