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 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智症、中重度以上智能障礙及精神障礙具有行動能力者。
2. 設籍本縣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二)服務費用:
初次申請由政府全額負擔,如因遺失或毀損,需重新製作時,工本費200 元,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三)申請方式:
服務對象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處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轉請承辦單位提供服務。
(四)應備文件:
1. 愛心手鍊申請表(提供緊急連絡人三人聯絡電話,可應緊急情況時及時連絡)。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