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滿一年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65歲以上老人。
(二)補助標準:
由中央政府補助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前項年齡之計算,按補助當年月減其出生年月達足齡認定之。符合第一項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其戶籍一經遷出離島地區,自戶籍遷出日之次月起,喪失其補助資格。
(三)申請方式:
毋須申請,本府社會處每月會自動報送符合資格之老人名單予中央健康署辦理保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