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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09-10-07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00

(一)災害說明:

係指人民遭受水、火、風(含颱風及龍捲風)、雹、旱、地震(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土石流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金門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其他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二)申請方式:

向災害發生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救助標準:

災害救助之種類

災害救助種類說明

救助金額

死亡救助

因災致死或因災受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死亡者

每人發給20萬元

失蹤救助

受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每人發給20萬元

重傷救助

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自付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每人發給10萬元

安遷救助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金門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要點第6點第1項各款不堪居住情形,且於災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者

戶内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五口為限

住戶淹水救助

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自室內樓地板起算)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户,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1.住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核發救助金5千元

2.住戶淹水達100公分以上者,核發救助金1萬元

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

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受災戶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户,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户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救助金2萬元

註:

(1)上述所稱之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畜舍、倉庫、工寮、騎樓、走道、非與住屋連棟之廚廁、大樓集合住宅之車庫及地下室不得列入計算。

(2)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3)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四)應備文件:

1.金門縣災害勘查表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領據正本。

4.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因火災致死者或申請火災安遷救助金需檢附本縣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6.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7.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8.重傷救助:另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十萬元之收據影本。

9.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二至四張及住屋全景照片一至二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0.住户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二至四張,若淹水(土)面積大且高度明確,可由鄉(鎮)公所檢附街頭街尾佐證照片即可。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1.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領款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