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當事人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經審核認定為第一類身心障礙病患,符合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以下稱當事人死亡或身心障礙),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申請人得申請死亡或身心障礙濟助金(以下簡稱本濟助金)。
1. 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
2. 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
3.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4. 與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前項第四款之配偶為外籍(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者,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補助標準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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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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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致身心障礙第一類且經法院監護宣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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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領身心障礙濟助金者,於未滿六十五歲以前死亡,符合本辦法死亡濟助之規定者,僅得申請濟助金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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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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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核給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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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核給新臺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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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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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
1.申請書
2.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
3.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4.繼承系統表
5.委託書
6.繼承人戶籍謄本
6.法院監護宣告裁定
7.存摺影本、收據、切結書、未成年繼承人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
8.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可免)
(四)注意事項:
1.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2.死亡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其屬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
(五)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