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年滿65歲。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規定金額者。
4.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700萬元。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包括:
① 申請人及其配偶。
②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③ 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④ 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⑤ 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 補助標準:
類別
|
低收(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者)
|
中低(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同時領有榮民院外就養給付之長者
|
金額
|
8,329元
|
4,164元
|
2,123元
|
(三) 申請方式:
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
3.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相關資產等證明文件。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有婚姻、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死亡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居留證、外住就養榮民證明、失蹤證明等其他證明文件。
6.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