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現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溯自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10年者。
2. 曾設籍本縣其設籍時間經累積滿20年者。
3.本縣列冊之低收入老人及領取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長者不受設籍年限限制。
(二)補助標準:
補助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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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假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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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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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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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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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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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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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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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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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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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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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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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半口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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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顎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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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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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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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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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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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單齒補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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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單齒補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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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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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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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單齒補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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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單齒補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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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固定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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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顎部分
固定假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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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元
(單齒補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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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元
(單齒補助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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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三年內同一顎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掛號費、證書等屬列入項目。
(三)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份。
2. 最近3個月內戶籍資料1份。
3. 低收入戶或中老人證明書1份(無則免附)。
4.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或金門縣牙醫師公會認證之特約診所、台灣地區醫院評鑑優等之醫學中心、評鑑合格與優等之區域級與地區級醫院之就診診治計畫書1份。
(五)請款應備文件:
申請人於診治療確定完成後三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1. 本府核准補助公文1份。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1份。
3. 復健前、後之對比照片1份。
4. 領款收據1份。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