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本縣立案滿半年以上,且組織健全、會務推展正常之老人團體(含老人權益促進會)。
(二)補助原則及項目:
1. 辦公中心設備:如電腦( 含週邊設備)、印表機、檔案櫃、會議桌、椅子、辦公桌、飲水機等。
2. 活動中心設備:如卡拉OK 設備( 電視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機、喇叭、音響器材等)、運動器材( 健身車、乒乓球桌、跑步機、撞球檯等)、休閒設備(桌、椅、茶具及棋具等)。
3. 其他:凡補助範圍未列舉,而有確實需求者。
4. 請就基本且必需之項目提出申請;另如影碟設備、按摩器材等貴重豪華物品及攝影機、照相機不予補助。
(三)補助基準:
1. 每一老人團體休閒活動中心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
2. 各項補助經費依經費概算表金額之實際支出數補助數補助百分之八十,並由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程序:
1.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申請表、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估價單及財物配置位置圖、立案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書影本、使用保管人名冊、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議決通過辦理是項計畫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2. 申請程序:
檢附相關表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經初審簽奉核定後補助。
(五)申請書暨計畫書、經費概算應填具項目:
1.申請表。
2.計畫書內容應涵蓋依據、目的、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3.經費概算除各項概算外,申請補助項目應包含項目、數量、規格、品牌、單價、金額及備註等欄。
(六)採購原則:
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輔導接受補助單位購置。
(七) 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之財物適當地點標明「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其補助之財物應編造財產目錄列管,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設備器材照片及存摺封面影本函報本府核備後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