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年滿65歲,現設籍本縣,於中華民國81年11月6日止滿16歲並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本縣累積滿10年者,得申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二)補助標準:
年齡
|
65-89 歲
|
90-99 歲
|
100 歲以上
|
核發金額
|
4,000 元
|
5,000 元
|
7,000 元
|
(三)申請方式:
1.請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2.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授權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份。
2. 檢附個人(目前)暨民國81年以前之戶籍資料證明1份。
3.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