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中低收入老人於最近3個月內因傷病住院治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1.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僱專人看護(領有合法證照),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2.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3.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二)補助項目:
1.傷病醫療費。
2.住院看護費。
(三) 補助標準:
1.傷病醫療費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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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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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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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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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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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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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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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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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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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院看護費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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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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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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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及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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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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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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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以上,未達2.5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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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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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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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五)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老證明書。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5.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1份。
6.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加護病房期間)1份。
7.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8.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1份。
9.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10.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