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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3-02-23

受理申請期間:112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補助申請時間為 113年2月 23 日至 3月 25 日(郵寄以郵戳為憑)。

※ 申請資格:

1. 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3年3月25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或勞工於113年3月25日已就業,惟於111年10月13日至113年3月24日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2. 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3. 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並於112年3月25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4. 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但不含五專前三年之學生及研究生。

5. 於113年2月23日止已設籍本縣滿一年以上且累積滿六年者。

※ 補助標準:

1.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不予補助。

2.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每名最高補助一萬一千八百元。但其實際所繳納金額扣除二萬四千元及其他就學津貼後,如未達一萬一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 前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

※ 申請方式及洽詢單位: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收(地址:893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字樣。

若有相關疑問,可逕洽: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082)318823 轉分機 62546。

 ※ 檢附文件:

1、金門縣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申請書(附件 1)。
2、領據 (附件 2)。
3、 申請人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應載詳細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
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4、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影本(擇一檢附):可以「學費繳款收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信用卡繳交學費證明單」或「學校補發之學費繳費證明文件」等。相關單據皆提供影本即可(繳費單須已完成繳費並加蓋銀行戳章)單據上之子女姓名、就讀學校名稱及級別、繳費項目及繳費金額應清晰可辨識。。
5、 最近一次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失業給付認定函影本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領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6、申請人及配偶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 1 份。
7、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 其他(無擇免附):
(1)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
(2)申請人及其子女如未向勞動部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而係於同一期間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備註1:前項第 5、6項資料,可以勞動部核發之 112 學年度第1 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審核通過准予補助之證明文件(如審核結果通知單)影本替代。
*備註2:前項第 3項,可提供自內政部戶政司或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第6項可提供自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或個人化資料 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查詢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