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不論一般或特定身分,均須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具有工作能力之年齡),且須設籍(含依親居留)並居住本縣連續1年(含)以上。另外,身障者須經過就業技能檢核初評程序,評分達六十分以上,始符合報名資格;未達六十分者,將轉銜至縣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提供就業服務(例如: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職務再設計、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申請就業福利資源……等,可洽詢社會處勞工行政科082-373291方小姐)。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
2.身障者應備身心障礙手冊
3.低收入戶應備低收入戶證明
4.更生人應備假釋令、出獄證明或更生保護會提供之證明(擇一即可)
5.毒癮個案應備醫療院所證明、出監所證明或毒危防制中心證明(擇一即可)
6.家庭暴力及專案受保護婦女應備保護令、判決書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證明(擇一即可)
7.兩年內曾遭受職業災害失業勞工應備職業災害補償證明或其他證明。
補助標準:
每月工作日以二十二天為限,採按日計酬,不支固定薪,每日津貼九百五十元,進用期間之臨時工與用人機關屬公法救助關係,非屬一般勞雇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另臨時工到工當日即應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