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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09-04-27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2530

(一) 補助對象

1.16歲以上,55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1年以上並設籍累計6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本縣之本國人結婚日起算滿6年並取得國民身份證,現設籍本縣者。

2.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4.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

(二) 補助標準:

1.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辦理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本府補助金額者,本府得補助差額。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 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三) 應備文件: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2.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3.勞保投保紀錄(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份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4.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5.身份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6.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之證明;外配、陸配於結婚登記日起算滿六年。

7.職訓課程表。

8.職訓津貼請款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