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有效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增進其工作效能,並積極開拓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以落實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工作。
1.適用對象:
(1)身心障礙者。
(2)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4)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5)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6)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7)前項各款所定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a)本國國民。
(b)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c)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三)實施項目:
1.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若為生活輔具應向相關單位申請,本項服務補助項目如下說明:
(1)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2)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3)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4)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5)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6)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2.前項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非屬協助排除上述第(二)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改善。
(3)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四)補助額度:
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另有特殊需求,經本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