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1.25歲以上,55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且長期失業達一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一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 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份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2.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 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
3.申請前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
4.申請人於本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級。
5.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6.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7.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二) 補助標準:
1.凡符合資格者,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三) 應備文件:
1.就業促進獎助金申請書。
2.僱主提供之在職證明及勞保投保紀錄。
3.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時,前兩年無事業單位加保紀錄(於第一次申請應檢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份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
4.身份證正反面、郵局帳號影本。
5.符合本要點各項資格切結書、查詢勞保紀錄、戶籍資料同意書。
6.戶籍謄本或足證明設籍於金門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之證明。
7.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
8.就業促進獎助金請款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