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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3-08-09

(一)目的:

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第5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提供或轉介被害人運用,並協助雇主辦理同條第2項各款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雇主依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提供或轉介職場性騷擾申訴人或被害人心理諮商,並支付該費用,得提出申請本補助。

前項申訴人或被害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設籍本縣之勞工。

2.未設籍本縣,但於本縣提供勞務者。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本計畫所稱心理諮商,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單次諮商時間至少需40分鐘以上,每次補助上限新臺幣2,000元,每案最多補助4次。

(四)申請期限及應附證件:

雇主應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1)。

2.領據(附件2)。

3.切結書(附件3) 。

4.雇主給付心理諮商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1)心理諮商費用之收據。

(2)雇主給付被害人心理諮商費用之佐證資料。

5.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證書或執業執照影本。

6.事業單位合法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自然人雇主國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影本。

7.申訴人或被害人於雇主(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影本。

8.事業單位(自然人雇主)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