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1.設籍並居住金門縣6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55歲者。
3.籌備創業。
4.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5.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二) 補助標準: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50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貸款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三)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創業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