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交通費補貼:
1.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
2.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1. 交通費補貼範圍以搭乘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機票(船票)及金門與廈門(或泉州)之間船票為限,其起迄點應有一方為本縣。
2. 同時具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身分者可擇優申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請領資格者,應優先申請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如金額低於本辦法補貼標準者,再依本辦法申請其差額。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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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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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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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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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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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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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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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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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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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方式與應備文件:
於使用後持票根至戶籍所在地鄉(鎮) 公所申領,當場發給現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