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凡設籍本縣縣民,具有下列救助項目及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喪葬救助:本縣民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傷病救助: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生活救助:
(1)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3)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4)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2.川資救助:行旅金門縣之設籍他縣市民眾,經身分查驗確實無力負擔旅費返鄉車資者。
(三)補助標準: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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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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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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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經各鄉(鎮) 公所辦理埋葬,其經費由各鄉(鎮) 公所陳報本府按實核支,核支金額每人最高以新臺幣8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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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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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入戶或負家庭主要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符合申領本縣意外濟助金者僅能擇一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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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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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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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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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實際需要補助必要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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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1.由當事人或家屬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自事故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公所申請。
2.川資救助由當事人到本府社會處申請。
(五)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戶籍證明文件。
3. 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證明(辦理喪葬救助)。
4. 診斷證明及醫藥費收據正本(辦理傷病救助或生活救助)。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