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年18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工作能力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戶以一人為限。)
2. 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臨時 發生事故急需工作且符合中低收入身分,其家庭總收 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 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包括 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當年度公告之一定金額者,或經本府評估確實需要者。(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戶以一人為限。)
(二)補助標準:
以工代賑人員之工資每人每月服務不得逾22日,每日服務時數不得低於4小時或逾8小時,以工代賑救助金按日計算,每人每日救助金新臺幣950元整。
(三)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申請書、全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及財稅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注意事項:
1.管理機關(單位)應明確規定以工代賑人員工作項目,不得指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2.以工代賑人員,所受領之救助金,屬公法救助扶助性質,為公法救助關係,非屬工資報酬性質,扶助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及勞退新制等相關規定,無勞退新制、資遣費或失業給付。
3.以工代賑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僱傭關係, 不適用該法令規定之各種假別,若因故需請假者,一律以事假或一般傷病假辦理,且不核發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