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6.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補助標準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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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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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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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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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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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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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於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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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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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業致生活陷於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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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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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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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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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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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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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1次之救助。
註2:經評估後核予救助者,將一次或分次發給救助金。
(三)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服務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1.居住地各鄉(鎮)公所。
2.金門縣社會福利中心。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通報表1份。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