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且具有下列資格者:
1.年齡未滿65歲,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身分之縣民。
2.遭逢急難、因傷病住院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生活自理能力薄弱,需入住安置機構或使用自費長照服務。
3.經評估符合脆弱家庭脆弱需求面向,無直系親屬或有直系親屬,但不願出面處理;或經社工初步評估,直系親屬確實無能力處理。
(二)補助標準
1.安置費用補助:在取得各福利身分補助前,由本府提供3-6個月之安置照顧費用補助,補助金額比照安置處所當地地方政府所訂老人長照機構、護理之家、身障福利機構、兒少安置機構等收費標準予以補助,安置期限屆滿時,因有特殊情形,經專案評估並簽陳同意後,繼續安置並補助費用。
2.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因傷病住院且需由專人看護,比照服務提供單位當地地方政府所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標準予以補助。
3.長期照顧服務費用:依服務提供單位所屬長期照顧服務管理中心核定並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項目,補助使用自費長照服務費用3-6個月,補助金額比照當地政府所訂標準。
4.交通費用:台灣往返金門之交通費用補助(機票或船票) ,經社工評估後有需求者。
5.其他因應特殊狀況,經社工評估得依個案實際需求予以補助。
(三)申請方式及諮詢專線
請洽金門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電話:(082)324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