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婦女懷孕滿20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亦得申請前項補助。
(二)補助標準:
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補助新臺幣1萬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新臺幣1萬元。
(三)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籍證明文件。
3.醫院證明書(死胎、流產需檢附)。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土地銀行優先)。
5.領據。
6.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