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1.本縣之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自立生活需求且需同儕支持員協助者,如有特殊情形經評需求估後,亦可專案申請。
2.申請個人助理服務補助者需符合下列規定,並應檢附初步構想之自立生活計畫,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2)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及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二)應備文件:
1.個人身份證。
2.身心障礙證明。
3.服務申請書。
(三)補助標準:
1.同擠支持服務諮詢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230元,同一身心障礙者每年最高個案諮詢20小時,但經評估確有需要較長時數諮詢者,不在此限。
2.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210元。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核定服務時數內,由縣府全額補助21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核定服務時數內,每小時補助190元,自行負擔20元。
(3)一般戶核定服務時數內,每小時補助150元,自行負擔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