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年滿十二歲,未滿六十五歲,現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
(2).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
2.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他人照顧者;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本府社工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3.未入住安養、養護或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護理之家、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4.未申請居家服務、未領有政府發給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
5.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進入職場,從事全時工作,需 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二)照顧者標準:
1.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六月以上至分娩後二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2.與受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
(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本款1目及2目所列親屬已殁或因疾病或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照顧時,得以與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為照顧者。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三)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4.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彼此關係)。
5.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受照顧者及照顧者職業保險、國民年金、每月工作時數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無全時工作之文件。
7.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四)申請方式:
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五)補助標準:
經審核受照顧及照顧者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津貼新臺幣三仟元整。
(六)注意事項:
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且不得同時領取老人特別照顧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