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膳食費:致贈本縣立案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慰問金:於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前夕,致贈經機構造冊為設籍本縣並核對屬實,於境內外接受安置照顧個案,並符合下列分類條件之一者:
1.轉介安置其他縣市機構,並接受本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為本府108年度春節慰問活動造冊獲贈慰問金者。
2.因政府集中強制隔離治療政策,安置於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之本縣漢生病患者。
3.轉介安置於本縣立案及本縣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標準:
膳食費:每機構計新臺幣10,000元整。
慰問金:每人計新臺幣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