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且符合下列各款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75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惟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二)補助標準:
身障別\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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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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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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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符合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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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且同時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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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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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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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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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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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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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重度、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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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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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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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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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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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
1.受補助人死亡。
2.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
3.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
4.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
5.受補助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6.安置於醫療,療養機構就醫三個月以上之低收入戶。
(三)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公所辦理初審後函轉本府社會處辦理複審。
(四)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