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AA等級標章
  • E政府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0-11-10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00

(一)補助對象:

持有本縣核( 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

1.設籍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

①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十五年者。

②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二十年者。出生地於本縣或本要點修訂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證明之日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不受上開設籍年限之限制。

2.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3.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補助標準:

身障等級

輕度

中度

重度

極重度

補助金額

2,500 元

3,000 元

3,500 元

4,500 元

 

(三)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但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3.申請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另需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私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5.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資料。

6.如當事人不克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辦理,應檢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