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縣且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申請補換發。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未滿14 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3.申請人之3 個月內1 吋半身照片2 張。
4.申請人印章。
5.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三)洽辦單位 :
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