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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QRCode
  • 日期:113-01-26
  • 聯絡人: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 聯絡資訊:082-318823#67500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者。

113年度標準

低收入1 款

低收入2 款

低收入3 款

所得收入標準

0元

≦9,102元

≦13,653元

動產標準

0元

每戶≦40萬元,5 口以上,每增加1口加10萬元

每戶≦40萬元, 5口以上,每增加1口加10萬元

不動產標準

0元

每戶≦ 283萬元

每戶≦ 283 萬元

 

(二)補助標準:

項目

第1款【每人】

第2款【每戶】

第3款

家庭生活補助

每人8,791元;

第3人(含)以上6,825元

6,825元

0元

(三) 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資格者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四)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資料(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

3.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6.在營服役者(含志願役) 之服役證明。

7.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8.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9.戶內列冊人口(福利人口) 之郵局或土銀存摺封面影本。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