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者。
114年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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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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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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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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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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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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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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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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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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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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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40萬元,5 口以上,每增加1口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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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40萬元, 5口以上,每增加1口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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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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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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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 2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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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 29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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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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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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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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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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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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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8,791元;
第3人(含)以上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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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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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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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資格者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四)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資料(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2.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
3.在學學生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4.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6.在營服役者(含志願役) 之服役證明。
7.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8.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9.戶內列冊人口(福利人口) 之郵局或土銀存摺封面影本。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