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2、3款子女,為未滿25歲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含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安置身心障礙機構、建教合作班、啟智學校學生及在學公費生者)。
(二)補助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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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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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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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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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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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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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2,155元
國小2,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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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2,155元
國小2,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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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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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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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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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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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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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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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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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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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本府。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縣或不符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於學校開學後30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註冊繳費收據、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