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設籍金門縣並實際居住,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 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者,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家庭總收入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家庭總收入計算。
4.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5.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6.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7.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且非三親等 (含)以內親屬所有。
8.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二)補助標準:
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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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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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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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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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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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元/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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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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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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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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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元/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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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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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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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以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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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元/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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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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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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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按月核撥補助款。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3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4.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
5.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