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1.設籍本縣,領有本縣核(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
2.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4.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6.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7.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8. 租賃房屋座落本縣行政區域內者。
9. 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二)補助標準:
戶數
|
補助金額
|
坪數
|
補助上限
|
單身家庭
|
160 元/ 坪
|
7坪
|
以租金總額50% 為上限
|
二口家庭
|
160 元/ 坪
|
12坪
|
以租金總額50% 為上限
|
三口以上家庭
|
160 元/ 坪
|
16坪
|
以租金總額50% 為上限
|
※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報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按月核撥補助款。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總人口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
4. 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
5. 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7. 領據及房租付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