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金門縣具身心障礙證明,並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已取得「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核定函」者。
(二)服務方式:
1.憑「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核定函」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具或無障礙環境改善,倘購置金額高於補助金額者,需繳付自費額予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2.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代墊補助款項並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經審查無訛後,補助款將匯至該廠商帳戶。
3.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
4.應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先核定後購買之規定辦理,告知民眾正確輔具補助申辦流程,或提供本府諮詢方式。
註: 廠商不得自行回收民眾舊輔具,應轉交本府委辦之輔具中心,或請民眾自行交由輔具資源中心回收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