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縣核(換) 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2.已參加公保、勞保、軍保、農保等社會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
(二) 補助標準:
身障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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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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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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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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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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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付保費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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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付保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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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付保費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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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方式:
每月由縣府社會處將補助費直接撥付勞保局、健保局、臺灣銀行等單位。身心障礙者如有因媒體資料交換對其權益有不利影響時(例如擔心投保單位可能會從保費減免得知身障身分,影響工作權益),得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其自付部分保險費直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