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設籍於金門縣,並已通報本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小學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一:
①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者。
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2.當年度9月已入小學就讀之兒童:7、8 月份之療育費用,得申請本項補助(需檢附註冊證明)。
3.暫緩入學者: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得延長補助1年。
4.另經本府委託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社工專業評估有特殊情事者,得報本府專案同意補助者(需檢附個別化處遇評估報告)。
(二)補助內容:
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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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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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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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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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票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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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交通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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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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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之聯合評估中心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進行發展遲緩評估者,接受發展遲緩評估,其健保不給付之項目,得檢據請款實報實銷方式,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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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單次最高補助600元,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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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次療育最高補助臺金來回機票1次,接受療育之兒童全額補助,陪同診療者(限一人)半價補助;每年最多以 10次為限。
2.申請交通費用補助,每案每月補助不得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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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於臺灣地區接受早期療育,且未申請臺金交通機票補助者,得檢具定期接受療育之證明文件,按實際接受療育次數,申請交通費補助,每次補助200元;每月最高以補助15次為限(在同一日內於同處進行2項以上療育者,費用僅擇一補助,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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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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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次最高補助600元,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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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療育最高補助臺金來回機票1次,接受療育之兒童全額補助,陪同診療者(限一人)半價補助;每年最多以6次為限。
2.申請交通費用補助,每案每月補助不得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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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申請補助者應自療育行為或申請事項結束次月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至門縣早期療育聯合服務中心或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含正本領據)。
2.兒童之戶籍資料(若申請人與兒童戶籍不同,請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所開立之證
明書,限最近 1 年內有效之證明書)。
4.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無則免附)。
5.國小註冊證明書(9 月入小學者,無則免附)。
6.申請療育費用補助者檢附醫療單位、療育機構、經本府認可辦理療育之單位或機構 (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及金額)。
7.療育記錄卡(需經醫師、治療師或特教老師核章),及收據憑證黏貼單。
8.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檢附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免收跨行手續費)。
9.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10.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外籍且無國民身分證應附居留證影本。
11.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另須檢附委託書(如附件 2)。
12.飛機票根(申請飛機票價補助者須附,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