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助對象:
設籍金門縣,國中畢業或年滿15歲以上之少年;但情形特殊之弱勢少年,經社工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之必要者,得繼續延長扶助至23歲。
1.曾安置於家外安置體系者,其結束安置後回歸家庭或社區生活,因家庭失功能致無法取得適當資源與支持,必須在外獨立生活者。
2.社區弱勢少年,因原生家庭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之少年致使其須離開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者(此服務對象需經本府社工評估與轉介,並開案之少年)。
(二)扶助項目:
1.生活扶助金
2.房租補助金
3.房租押金
4.教育補助金
5.心理輔導補助金
6.升學或證照補助金
7.求職交通費補助
8.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9.自立方案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