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對象:
1.設籍金門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
3.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二) 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金門縣輔具補助增列項目表」所訂之項目。
(三) 申請方式:
1.請備齊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或輔具中心申請。
2.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四) 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並註明品名、數量、單價、申請人姓名、地址。
3.領據、印章。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5.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6.戶口名簿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7.低收入戶證明。
8.委託書(親自辦理者免附)。
9.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申請人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10.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須檢核者連檢核報告書。
11.照片2 張及保固書影本。